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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4/5/28  作者:曾繁赣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发布单位: 办公室 发布人: 陈素莲 时间: 2014-05-08 11:44:52 内容打印预览 内容阅读记录 False

 

粤交职院〔201440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同意,特制定了《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4430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包括与会、培训、外派等)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部门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教科研项目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学院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严禁差旅费超出部门预算。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正高专技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等情况需乘坐飞机时,需根据年度下达的部门项目经费预算或课题经费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或教科研项目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限额标准: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正高专技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4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五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学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必须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审批,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报销差旅费。

第十七条  到广州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被省直单位选调去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学院报销。

(二)在省直单位专项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由选调的省直单位发放,学院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定额包干报销。

(四)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审批手续应齐全。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强化对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部门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51日起实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