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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编辑日期:2014/5/28  作者:曾繁赣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发布单位: 办公室 发布人: 陈素莲 时间: 2014-05-08 11:46:18 内容打印预览 内容阅读记录 False

 

 

粤交职院财〔20141

 

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根据新修订的《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财务处

2014430


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差旅费报销时,二级教学部门差旅费1万元以下或其他部门差旅费5000元以下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差旅费超过上述限额的,由部门联系院领导或分管院领导审批。教科研项目差旅费报销时,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1万元以下、学院配套项目5000元以下或院级项目3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差旅费超过上述限额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条 因学院行政公务用车辆紧张,无法满足出差用车需要而采用其它交通工具时,学院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按出差人员乘坐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票价计算,报销时需提供出差期间的路桥费发票或出差期间前后7天内的燃油费发票。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使用学院交通工具的应如实说明,不得报销相关交通费。

条 工作人员参加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包括顶岗锻炼),其中:会议和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举办方不安排用餐的,或者统一安排用餐、但不收取会务费或培训费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2、举办方统一安排用餐、并收取了会务费、培训费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3、会议或培训通知没有明确不安排用餐的,一律按统一安排用餐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种培训(包括顶岗锻炼)时间超过5天的,从第6天起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只发放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5天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50元; 15天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40元。

条 工作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遇到寒、暑假的,可顺延到从开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使用公务卡等银行卡结算的费用,报销时需附上刷卡交易小票。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相关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教职工探亲差旅费补贴按广东省财政厅《职工探亲规定》(粤财行[1990]46号)的范围及以下标准补助,超支自负。

1、火车(包括空调特快):不分职务,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可报硬卧。

2、轮船:报四等舱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的票价。

3、汽车:以普通车票标准凭据报销,豪华快车票不能报销,若乘坐豪华汽车,报销时以里程乘以国家最近公布的里程标准(包括节日上浮价)计算。

4、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轮渡,凭据报销,出租汽车、机动三轮车费用由个人自理。

5、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6、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每中转一次,可凭当地合法住宿票据在100元内据实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住宿费,其余自理。

7、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顺道参观、游览等开支,购票、送票手续费,均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

8、在册在职人员在学院工作满一年,从第二年开始,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凭据报销。

9、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探亲费用报销,由该教职工所在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审批。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港澳台)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由人事处审核、备案,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费用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规章制度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5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