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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考勤暂行条例
编辑日期:2014/3/24  作者:曾繁赣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1.考勤暂行条例


发布单位: 学院办公室 发布人: 朱华鑫 时间: 2013-07-25 13:19:54 内容打印预览 内容阅读记录 False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考勤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严格劳动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我校在编的职工及由我校支付工资的其他人员,都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全体职工都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力争出满勤,实行工作量制的教师,每周一下午和其他学院要求回校的时间要考勤。

第四条 各处室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处室的考勤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处室考勤结果交人事处(北校区交综合科)。

第五条 考勤工作应公开进行。各处室应将每月考勤情况向本处室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请假

一、事假

第六条 请假权限:二天向部门领导请假,五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同意后向分管领导请假,六天以上由部门领导同意后向院长请假。部门领导向分管领导请假,分管领导向院长请假,院长向班子请假。

第七条 请事假要有充分理由并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请假,应用电话或托人告知有关领导,事后三天内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女教工在妊娠期间,本人提出休息,(无医院证明)并经领导同意的,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职工需参加其子女学院(幼儿园)召开的家长会,或带子女注射保健预防针,部门领导可凭开会通知单或注射预防针通知单按公假处理。(每次只能批准一位家长通知)

二、病假

第十条 职工有病应在校医务所诊治。因病需要休息的凭医务所出具的病假条作病假处理。

第十一条 医务室确认必须到医院诊治的,由医务室开具外诊单,可给予一天时间外诊并按病假处理。

第十二条 外诊医院认为需要休息的,要凭外诊医院(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和医务室开具的外诊病假单一起作为请假凭据,可作病假处理。无校医务室开具外诊单的病假单一律无效(不座班的教师或急诊病假除外)。未经学院批准,在广州市外的医院就诊者,其病假单无效。

三、工伤假

第十三条 医务科、人事处及所在部门确认为因公伤者,给予工伤假、工伤假待遇按国家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执行。

四、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第十四条 职工结婚假和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按《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任课老师在任课期间不能休婚假等,可作加班处理。

五、丧假

第十五条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丧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寒暑假、探亲假

第十六条 凡我校在编职工(包括退休后返聘的职工)均享受学院的寒暑假。合同工不享受寒暑假(合同有注明的除外)

第十七条 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路费报销按《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病事假待遇

第十八条 补休假。因工作需要,利用晚上和节假日加班又未领取加班费者,可给予补休假。补休假原则上由处室领导安排,一个学期内有效。

第十九条 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超过时间的岗位职务补贴停发。一个月中事假超过10天或旷工累计超过3天的,当月岗位职务补贴停发。

第二十条 病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加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下同)全额发给。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90%计发。
第二十一条 事假。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结构工资的8O %计发,超过二个月的,超过的天数的工资按本人结构工资的6O %计发,超过三个月的,超过天数停发一切工资。

第二十二条 旷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旷工期间,停发奖酬金(含学期奖、质量奖)及相关福利待遇,并停发旷工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 女工产假期满后,经领导批准,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其假期工资按《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迟到、早退。在学院规定的上班时间15分钟内不在岗位工作者为迟到一次,在学院规定的下班时间1O分钟前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旷工。不请假或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上班打麻将、扑克、下棋的,当天按旷工处理。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不服从领导分配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当天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OA公告2013725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