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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日期:2013/3/5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团队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院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全面提高学院的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尽快实现将学院建设成国内知名,办学水平居全国交通行业高职院校前列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的发展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团队包括以技术创新为主的科技创新团队以及以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为主技术研发与推广团队。

第二条 科技服务团队是在多领域综合并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围绕学校专业建设目标、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目标、行业重大科技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集中优质科研与技术服务资源,通过跨学科、跨院系等多种方式开展创新性应用技术研究与服务、培养创新性技术技能人才的一种新型运行机制。

第三条 科技服务团队的主要任务是:积极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合作,争取和承担国家、省(部)、交通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积极承担面向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实际的技术服务项目;培育和应用推广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凝聚和培育优秀科研和技术服务人才与团队。

第四条 科技服务团队实行自愿申报、部门推荐、公开遴选、专家评审、择优建设、动态管理、定期检查、按期验收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技服务团队建设与管理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方式,由学院科技设备处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项目建设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有关专家组负责立项论证和检查验收中的评审工作;科技设备处具体负责科技服务团队的项目申请受理工作和组织评审工作,项目建设过程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团队带头人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筹措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报告建设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年度经费预决算,安排接受学院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团队带头人在建设期内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科技服务团队依托单位应提交更换带头人的书面报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对工作不称职的团队带头人,学院学术委员会将重新聘任其他人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科技服务团队必须以学院重点专业、技术应用中心、专业研究所或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鼓励跨专业、跨部门组建。

第九条 科技服务团队要有明确的发展目标,稳定的研究方向,具体的研究任务;具有承担国家、省(部)及行业重大项目的能力,具有承担行业及企事业委托的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能力;有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和科技服务基础条件。

第十条 科技服务团队的团队带头人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主持承担省(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有主持承担企事业委托的、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应用技术服务项目经历。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奉献精神。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团队要形成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科学合理的学术梯队,团队成员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团队建设要有明确的高层次后备人才培养目标,要着眼于团队成员整体素质提高和良好学术氛围的培育。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团队要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深厚的学术积累,已取得一定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同时要有明确的科研目标和服务行业与地方的基础。团队应具备相对集中的特色和优势研究方向,研究方向应属于国家、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是交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是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应用技术研究领域。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团队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者须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团队申请书》,经科技服务团队带头人所在部门推荐,报学院科技设备处。

第十四条 科技设备处对科技服务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送交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和复审,初审以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对评选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建设。

第十五条 获得批准建设的科技服务团队须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团队建设任务书》,明确科技服务团队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以及带头人和成员的工作任务、考核指标。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经学院批准立项建设的科技服务团队分两期进行建设,第一期为1年、第二期为1年,经第一期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进行第二期建设。

第十七条 科技服务团队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优胜劣汰原则进行考核。获资助建设的科技服务团队每年应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服务团队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设备处,科技设备处组织专家根据建设任务书对科技服务团队年度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第一期考核未达到预期工作目标的科技服务团队予以淘汰,终止建设。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团队建设期满,申请验收须满足下列5个条件的2个以上:

1.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之一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科技规划项目,或作为项目主持单位承担1项以上省(部)以上科技规划项目,或作为项目主持单位承担2项以上市(厅)级科技规划项目;

2.建设期内,横向技术服务到院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

3.建设期内,以团队成员为主体的获准省级以上工程技术应用中心立项(至少有1名成员排名前三,且有5名以上成员为该省级工程技术应用中心成员);

4.建设期内,团队成员作为第一知识成果所有人(署名人)公开出版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与该团队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成果1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项以上;

5.建设期内,团队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以学院作为主要承担单位之一(前三)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以上;

第六章 支撑保障

第十九条 经学院批准立项建设的科技服务团队,学院予以一定的科研启动资金,第一期启动资金为3.0万元,第二期启动资金为3.0万元。各推荐部门可考虑实际需要予以建设项目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学院优先为科技服务团队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实验用房、仪器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院优先选派科技服务团队成员参加学术会议和国内外进修、学历教育;优先为科技服务团队引进急需人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设备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