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职院〔2010〕190号
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推动产学研结合,提升学院的科技服务能力和综合办学实力,根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及有关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依托学院优势学科和专业,面向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与企业联合,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
2.承担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培训相关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和高技能型人才;
4.制定行业技术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参与企业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和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5.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院科研处是学院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工程中心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2.审核工程中心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3.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的管理和建设过程的监督;
4.负责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
5.协调工程中心的院内人员调度与配备;
6.遴选工程中心主任;
7.协调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8.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部级工程中心。
第五条:工程中心所依托的二级学院(中心、部、所)主要职责是:
1.组织工程中心的立项申请;
2.提供工程中心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3.落实工程中心的人员配备;
4.组织做好工程中心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5.推荐工程中心主任;
6.对工程中心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记入到本单位的年度考核中。
第六条:工程中心主任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1.编写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负责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的具体实施;
3.编写工程中心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
4.制定工程中心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 立项申请
第七条:工程中心立项申请的条件:
1.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产业发展政策,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建设运行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学校专业建设的发展;
2.至少与1家以上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实质性的合作,在相应技术领域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和业绩,与相关企业关系密切;
3.至少已经取得了1项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或在研科技项目,具有特色明显和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储备;
4.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
5.拥有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要的相关设备和基础设施,有相对集中的研究开发、试验场所。
第八条:工程中心申请立项的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中心依托二级学院(中心、部、所)填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级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立项申报书》(附件1),经依托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学院科研处;
2. 科研处组织专家对提交的《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级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立项申报书》进行审核,通过审核项目报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正式立项发文。
3.正式立项建设的工程技术中心,须由依托学院(系)组织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级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建设任务书》(附件2),经学院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并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后,正式组建。
第九条: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国内外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
2.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3.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与维护,应安排专人负责,文档资料和使用记录应规范齐全。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规模一般不少于30人。校内客座研究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由科研处、人事处、教务处及拟聘任人员所在部门协调确定聘任人员名单;校外客座研究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研究人员薪酬管理:
1.工程中心固定人员根据工程中心的每年收益,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固定人员用于发放薪酬;
2.校内客座人员按照所在项目的经费,根据所完成的研究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报人事部门审批后发放;
3.校外客座人员根据所在项目的经费,根据所完成的研究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报中心主任审批后发放;
4.校内客座人员在聘任期间,其工作量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基本工作量,客座人员所在部门可根据其工作量减免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1.建设期内学校用于中心建设的专项经费;
2.合作企业用于中心建设的投资和捐赠;
3.中心承担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项目提成;
4.中心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的收益提成;
5.其他政府部门拨款。
第十四条:申请立项成为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的政府拨款按照国家及省(部)工程技术中心的相应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依托部门要加强对工程中心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用学校资金购置、研制的仪器、设备、装置参照学院科研设备采购及实训中心制定的相关设备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工程中心固定人员、客座人员在中心完成的研究成果,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在建设期间,如对原建设任务进行调整,需报送变更申请至学院科研处,由学院科研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为二年。第一年结束后由学院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检查,评估等级分为 “合格”、“不合格”两级,评估不合格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半年内再次评估仍无较大改进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建设期满后,中心主任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依托学院(系)进行审查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科研处审核后,报学院科研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仍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总结和三年一次的考核制度。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学院科研处将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进的,将予以撤销并校内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已成为国家、省(部)级的工程技术中心同时需遵守国家、省(部)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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