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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
编辑日期:2013/11/19  作者:曾繁赣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粤交职院〔2009150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提高学术自律意识,促进学院教科研工作更好地为专业建设服务、为教学服务、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科研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教研、科研和技术开发等活动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凡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技能比赛、科技竞赛等活动的人员,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精神;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在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下列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以及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省(市)、厅局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 学术研究活动要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研究及成果中引用和介绍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成果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成果应在公开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用署名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 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在各种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学院的技术秘密,注意保护学校和国家的知识产权。

(七)教师在指导学生参与科技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中,要引导学生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三、禁止行为

第五条 在从事教科研、教学以及相关工作和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捏造、篡改、伪造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已完成但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和材料中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或完成的成果上署名。将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

(五)未经他人同意或违背他人意愿,而在本人发表的成果中署他人姓名。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

四、学院职责

第六条 学院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 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二) 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规范工作小组,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报学院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处理。学术规范工作小组人数一般为57人,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

(四) 向校内有关部门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五、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经学院学术规范工作小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处理办法包括:通报批评、取消其相关教科研成果、暂不接受其教科研项目的申报、不接受其有关成果奖励的申报、撤消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降低岗位聘任等级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处以行政处分。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术规范工作小组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院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检查的规定,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六、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