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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日期:2012/9/12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粤交职院〔2012〕121 号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学生 奖学金 实施办法  通知

 

附件: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不包括旁听生和在本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评审机构:

(一)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院团委、招生就业处以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委员。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秘书长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副处长担任。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代表若干人组成。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人员组成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获三种以上奖助学金。

第六条 在参加省以上各种比赛中为学院赢得重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经过学院领导研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新生奖学金

第七条 为提高我院生源质量,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来我院求学,特设立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奖学金。

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的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新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等奖学金、五等奖学金五个等级。

(二)一等奖学金:5000元/人;二等奖学金:4000元/人;三等奖学金:3000元/人;四等奖学金:2000元/人;五等奖学金:1000元/人。

第九条 新生奖学金的获奖条件:

(一)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被录取,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

(二)总分为学院文\理科各前5名的广东考生,可分别获得新生一、二、三、四、五等新生奖学金。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选及颁发:

(一)新生到校报到结束一周内,招生就业处将当年录取的新生总分表及新生奖学金预选人员名单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在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经学院审核、审批后予以表彰。

(二)新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由学生工作处组织颁发。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二)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1200元/人;二等奖学金600元/人;三等奖学金300元/人。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奖条件是:

(一)在我院就读一年以上;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

(四)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下同)排序在全班的35%以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本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本学年内必修课、限制选修课期末总评有不及格者;

(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五节(次)以上旷课者(含升国旗、早训、早读、晚修);

(五)学院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依据:

根据《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奖励条例(试行)》规定,将评选出来的三好标兵授予一等奖学金、三好学生授予二等奖学金、学习积极分子授予三等奖学金。获得各等级奖学金的总人数占在校二、三年级学生总人数的25%。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方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并在每学年的十月二十日前评定完毕。

(二)各班级根据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提出候选人名单,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确定后,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所报的候选人,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报学院审批决定获奖名单。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颁发和表彰: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年的12月前由学生工作处组织颁发,举行颁奖仪式。

(二)对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授予“学习积极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300元/人。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范围: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按毕业生人数的5%评定。如上报名单不符合条件者,则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之一。

(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好,一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老师,维护社会公德,处处在同学中起先锋、表率作用,并有较高的威信,每学期综合测评分数居于班中前列。

2、学习成绩优良,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毕业设计或毕业答辩成绩优良。

3、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院奖学金(含一、二、三等)。

4、在校期间,获得“三好学生”以上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二)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好,一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老师,维护社会公德,处处在同学中起先锋、表率作用,并有较高的威信,每学期综合测评分数居于班中前列。

2、在学校批准参加的各项学习活动、文体竞赛、科技活动以及社会活动中作为唯一或主要参加者(主力队员)获得省、市级以上表彰,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活动或竞赛级别由市级以上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或奖状为证,参与程度(如是否主力队员)由担任活动或竞赛项目的指导老师或主教练出具证明。鼓励范围为国家级(全国)表彰团体、个人前六名;省、市级表彰团体、个人前三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必修课、限制选修课期末总评有不及格者;

(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五节以上旷课者;

(五)学院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方法:

(一)各班级提出初选名单,由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

(二)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再报学院审批;

(三)各二级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颁发和表彰:

(一)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每年的5月30日前由二级学院组织评定,6月上旬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或奖品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在毕业典礼上颁发;

(三)对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得者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学业进步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标准:

学业进步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面对二、三、四学期的学生,奖金额为200元/学期﹡人 。

第二十四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的评奖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

(三)学期考试(不含共选课)平均成绩较上一学期提高幅度全班排名前两位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学业进步奖学金的评选:

(一)本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本学年内必修课、限制选修课期末总评有不及格者;

(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五节(次)以上旷课者(含升国旗、早训、早读、晚修);

(五)学院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的颁发和表彰:

(一)学业进步奖学金在每年的3月和9月由二级学院组织评定,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二)对学业进步奖学金获得者授予“学业进步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学生创新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学生创新奖学金奖励标准:

创新奖设定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创新奖五个档次,其中特等奖金2000元/人;一等奖金1000元/人,二等奖金500元/人,三等奖金300元/人,创新奖金100元/人。

第二十八条  学生创新奖评奖条件:

(一)具有下列优秀成果或显著成绩之一者,可以评为创新特等奖:

1.取得国内外专利者;

2.在国家权威性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者;

3.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者;

4.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的成果通过国家级鉴定者;

5.在国家级征文、文体、技能、学科知识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一名或一等奖者,或在全国性体育竞赛中破全国记录或取得个人项目第一名者。

  (二)具有下列优秀成果或显著成绩之一者,可以评为创新一等奖:

l.在国内外权威性学术刊物合作发表学术论文且为第一作者者;

2.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教材、编著、译著者,或在省级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者;

3.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的成果通过部级鉴定者;

4.在国家级征文、文体、技能、学科知识竞赛活动取得第二名或二等奖以上者。

(三)具有下列优秀成果或显著成绩之一者,可以评为创新二等奖:

1.在全国学术核心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者,或在全国权威学术刊物合作发表学术论文且为第二、三作者;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独立并提交个人学术论文者;

2.在省级出版社出版教材、编著、译著者;

3.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的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者;

4.在省级征文、文体、技能、学科知识竞赛活动中获得第一名或国家级第三名(三等奖)者;

5.被评为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

(四)具有下列优秀成果或显著成绩之一者,可以评为创新三等奖:

1.在省级学术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者,或全国学术核心刊物合作发表学术论文者,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独立发表学术论文者;

2.在其他出版社出版教材、编著、译著、专著者;

3.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的成果通过厅局级鉴定者;

4.在省级征文、文体、技能、学科知识竞赛活动中获前十名者;

5.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者;

6.通过全国六级以上英语统考者。

(五)具有下列优秀成果或显著成绩之一者,可以评为创新奖:

1.在高等院校公开发行的刊物(社团内部发行除外)独立发表学术论文者;

2.在厅级(包括省高教系统、省技工系统、省交通系统、省级各教研室)征文、文体、技能、学科知识竞赛活动中获得前六名者;

3.被评为省高教系统、省交通系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

4.在学院征文、技能、学科知识竞赛活动中获得第一名者;

第二十九条  创新奖的评奖活动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第二十九条所列各奖项条件之一的学生,应在每年3月30日以前填写好《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新申报评审登记表》一式两份,与成果样板、论文原件、获奖证书、鉴定书等材料一起上报本人所在二级学院。

(二)审查与推荐。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成果载体和证书等材料进行审查鉴证后,在评审登记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于每年4月15日以前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三)审核。学生工作处与教务处、团委等对学生的成果载体、证书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之后,提出具体奖励意见。

(四)审批。学院复核获奖名单并提出评选意见,经学院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同一成果或同类项目在多次竞赛活动中获奖,均按最高档次奖励一次。

第三十一条 对创新奖获得者授予“学生创新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二条  获奖的成果如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校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行为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获奖比例、获奖人数、候选人数,可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人数、班级数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第三十四条 获奖学生如严重违反学院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的,学院有权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撤销荣誉称号,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取消其该学年度评奖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