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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编辑日期:2012/8/31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粤交职院〔2012〕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信仰,规范我院新疆籍学生管理,参照教育部相关文件以及新疆教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现印发给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管理  补充规定  通知

 附件: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信仰,规范我院新疆籍学生管理,参照教育部相关文件以及新疆教委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学院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疆籍学生工作纳入全院工作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思想政治要求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分裂活动,不说和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和事。

第四条 严禁在校期间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

第五条 严禁饮酒、吸烟、赌博,杜绝各类不良行为。

第六条 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院管理,不做伤害学院和师生感情的事。

第七条 学会感恩,珍惜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珍惜学院的培养之恩,珍惜学院校教职工的辛勤劳动,珍惜难得的学习机遇。

第八条 处理好新疆籍学生之间的关系,反对民族歧视,反对拉帮结派;处理好与新疆籍同学和学院其它同学之间的关系,融入学院的学习生活氛围。

第九条 积极参加民族团结教育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五观”教育,强化“四个认同”(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教育,提高对“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认识。

第三章 离校外出安全规定

第十条 为确保新疆籍学生的安全,对外出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新疆籍学生任何时候均不得擅自离校外出。外出学生必须向辅导员办理申报(外出小组名单、外出地点、外出时间、领取“新疆籍学生外出审批表” )手续。集体外出活动,由相关教师带领。

第一节 常规外出

第十二条 每周一至周五,除生病就医、考察交流等特殊情况和节日放假外,一律不批准学生外出。

第十三条 每周外出时间是周六、日9:00-一18:00。学生外出,务必遵纪守法,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第一学期外出,必要时由相关学院学生骨干、领队或辅导员带领,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须凭“新疆籍学生外出审批表”外出。外出至少两人同行。

每周四22:00前,以班为单位,班长将申请外出学生填写的“新疆籍学生外出审批表”交给班主任;每周五上午,班主任确定外出人数,并根据分组安排在“新疆籍学生外出审批表”上登记;每周五下午,班主任将“新疆籍学生外出审批表”发给符合外出条件的学生,并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外出时,将“新疆籍学生外出审批表”交给门卫值班员,并在值班室名册上签名确认;返校时在门卫值班室取回“新疆籍学生外出审批表”,由门卫值班员在审批表上填写返校时间,并由新疆籍学生于周一交回班主任。未按时上交或没交回审批表的,视为不按时返校。

第十七条 周一至周五未经批准离校外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每犯1次作过失记录1次;3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

周六、日外出不按时返校,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每犯1次作过失记录1次;首次违反,取消一周的外出资格;再次违反取消两周的外出资格;屡教不改者(三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 亲属探访外出

第十八条 来校探访的学生亲属(限定为直系亲属、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宿舍生活老师说明情况后,经班主任登记,并经辅导员同意,方可与学生见面。

第十九条 学生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可以向辅导员申请带学生外出,但不能影响学生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带学生外出的,外出前必须填写“新疆籍学生外出审批表”,经辅导员同意并知会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后交至门卫值班室,才能将学生带出学院,但须在当天18:00前返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返校时在门卫值班室取回“新疆籍学生外出审批表”,并在当天晚上22:30前交回辅导员。

第二十二条 周一至周五未经批准随同亲属离校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每犯1次作过失记录1次,3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周六、日随同家属离校不按时返校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每犯1次作过失记录1次,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特殊原因外出

第二十三条 在非外出时间,学生因生病或其他临时情况需要外出的,须向班主任汇报,说明原因,经班主任批准后,填写“新疆籍学生外出审批表”,由辅导员签名后交至门卫值班室,方可外出。但须在当天18:00前返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返校时在门卫值班室取回“新疆籍学生外出审批表”,并在当天晚上22:30前交回领队。

第二十五条 特殊原因经老师批准外出但不按时返校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每犯1次作过失记录1次,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校外过夜

第二十六条 新疆籍学生除返疆外,严禁在外留宿。经批准外出的学生必须在当天18:00前返校。

第二十七条 在遇到特殊情况(如安全因素、生病需住院)学生外出无法按时返校的情况下,学生必须向班主任说明原因,经辅导员批准后方可在外住宿。在特殊情况消除后,学生应及时返校,并向班主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未经班主任及辅导员同意,擅自在外过夜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送返生源地。

第四章 探访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来校探访的学生亲属,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门卫说明情况缴验证件后,到班主任处登记,并经辅导员同意,方可与学生见面。会面地点由辅导员安排或学生自行安排,但来访亲属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或教学场所。

 第三十条 在周一至周五期间探访学生的,只能在课间休息或课余时间内,不得影响正常上课。

第三十一条 探望学生的亲属不得在学生宿舍借宿。

第五章 讲(使用)普通话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新疆籍学生的汉语水平,更好地适应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新疆籍学生应做到:

 (一)在校园内使用普通话进行学习和生活交流。

(二)外出参观、学习和交流必须讲普通话。

(三)网上交流活动一律使用汉语。

(四)多读汉语文章,多听汉语广播。

(五)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加强与内地同学的交流。

第六章 回疆和返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相关部门和辅导员要高度重视学生回疆和返校工作,及早做好具体计划和详尽安排,确保学生安全到达目的地。

视情况和按相关规定,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学院确定是否集中购票、接送学生回疆返校,或者由学生自行购票回疆返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回疆、返校时间由相关学院、学生处和相关部门确定后,上报学院批准。

第三十五条 辅导员统筹、班主任负责制作返校、回疆学生通讯录(电话号码一定要准确无误),分地区打印名单,用于列车到站时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无误后签名。

第三十六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接送学生途中,遇到学生急病需要紧急处置的,应采取紧急措施就近下车,护送学生救治,并及时报告学院。

必要时辅导员和班主任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教育引导学生在往返途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照顾。

第三十七条 返疆或回校时允许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约重15公斤,不得超重。

第三十八条 视情况和按相关规定,必要时后勤处负责安排能进站的车辆(便于学生乘车),接(送)学生到校(火车站)。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由辅导员根据实际情况向学生处提出设立新疆籍学生学习、工作、日常表现等专项奖项,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施行。在学院的评先、推优工作中给予新疆籍学生重点考虑。

第四十条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送返生源地。违纪违规尚未构成纪律处分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四十一条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可以给予送返生源地处分:

(一)参加各种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活动、非法宗教活动的。

(二)在校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宗教活动(作礼拜),屡教不改的。

(三)未经同意外出,在外住宿,旷课三天以上的。

(四)煽动和带头挑起事端,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五)道德败坏,打架闹事,偷盗他人财物,吸烟、喝酒、赌博,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它严重违纪、应予送返生源地处分的行为。

凡对学生作出送返生源地的决定,由学院写出报告,报广东省教育厅和新疆教委备案。

送返生源地的处分,由辅导员和班主任执行,学院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八章 集体外出参观活动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新疆籍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组织者和带队教师应周密安排,实地调查或通过可靠途径充分了解参观地方是否安全,确保万无一失。

(一)活动出发前要明确用车及出行线路,并清点好学生的人数,明确注意事项;带队老师在带领学生回校之前一定要再次清点学生的人数。

(二)在给学生时间自行参观时,提醒学生注意自身安全,交待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 新疆籍学生外出参观应严守纪律,服从带队教师的指挥。参观时应增强集体观念,服从带队老师的集体管理,不得擅自离队自行游玩。

第九章 节日活动安排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是少数民族传统的盛大的节日。举办庆祝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节前购买节日礼品,安排学生布置宿舍楼、宿舍或其他活动场所。

 (二)节日期间安排好伙食,尽量体现民族饮食习惯和特色。

(三)节日期间新疆学生可身穿民族服装相互道贺,共祝节日快乐。

(四)节日期间可安排学生收看节目,可举办文艺联欢活动,学生自行排练节目演出,邀请学院领导到场观看,学生处统筹安排。

(五)节日期间严禁学生饮酒,抽烟。

(六)节日期间严禁做弥撒,念经等宗教迷信活动。

 (七)不得举办违反民族政策的活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事项,参照学院其它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