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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日期:2012/6/5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粤交职院[2012]67号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我院供水、供电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依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暂行规定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水电管理暂行规定 通知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供水、供电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依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我院供水、供电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节约用水、用电的方针,积极推广节水、节电新技术、新措施,减少资源的浪费。

第四条、加强计划用水、用电及节约用水用电的宣传、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为学院水电的主管责任部门。负责水电指标核实、质量检查、依据合同对全院用水、用电工作实施监督,负责全院水电节约宣传、教育和奖惩工作。

第六条、后勤管理处总务科电工班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维护学院供水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学院用水、用电的检查、水电费的登记、上报学院财务等工作。

第三章 供水供电管网工程管理

第七条、凡影响学院水电系统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须到后勤管理处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水电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应由主管施工部门会同后勤管理处总务科共同进行验收。有关资料及图纸须同时报后勤管理处总务科和学院档案室备案。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应建立日常用水用电管理巡查制度,发现水电管理人员或服务部门维护维修不及时,不规范等应随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用水、用电的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凡我院新开户的用水、用电部门(包括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向后勤管理处总务科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用户新装用水(电)申请表》。总务科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总务科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开户的月用水用电计划。

第十二条、对临时性用水用电户(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用户),用户须与总务科签订“用水用电合同”,并按实际用量的多少收取“开户押金”。押金的数额以用电:300元/千瓦;用水:500元/户进行核算,学院财务开具收据,供水供电关系结束后,无违约、无违章现象,无息退还押金。

第十三条、用户如需要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表或迁址,均需到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凡校内新增1千瓦及以上电器,应事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总务科电工班对供、用电可行性进行论证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总务科电工班才准予供电;如果私自接电造成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新装用水量在5T/h以上的设备或改变原供水管路、安装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校区总务科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所在校区总务科组织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安装大容量用水设备或改变供水管路。

第五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

第十六条、 由学院事业费开支的教学办公、行政办公、公共设施、公益单位的用电(用水),应结合学院学科调整;本着二级学院、部门相对集中的原则,按规定的测算标准逐步给各部门下达年度水电经费指标。各使用部门在基财处开设水电经费帐户,并由各部门自行管理,每月按实际用电量(用水)由后勤下达交费转帐通知单,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基财处从本部门指标经费中扣除;超支部分在本部门财务成本中列支,节余可转至下年度使用。暂无条件装表的某些办公、教学、科研等部门或单位也要严格控制用水用电,待条件成熟后再装表计量。

第十七条、教学使用的公共教室按年度教学计划课时安排和教室数量以及灯具数量进行测算,实行电费总承包;节约提成,超支从本单位其它经费中支出。

第十八条、年度教学计划外的各类办班和讲座以及教室和微机室的出租一律收取水电费,收费标准按照办班规模、天数、以及使用教学仪器的多少进行测算交费。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实习基地等使用的水电费应纳入实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外租(借)体育馆、学术报告厅、会议室使用的水电费应纳入成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一条、校内教职工宿舍家庭水电费,产业所属企业、经营性单位和经费承包单位的水电费均由总务科水电班登记、报送学院财务收取。

第二十二条、因节能指标限制,超出节能指标的费用,费用分摊到产业所属企业、经营性单位和经费承包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各用户应按有关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总务科发放的催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四计收。

第二十四条、总务科水电班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报送学院财务收费。要建立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考核制度,要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总务科水电班应及时清理欠款,对无故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六条、总务科水电班每两个月(即双月份的30号以前)给后勤管理处报一次水电费收费情况表。后勤管理处将依据总务科水电班上报的收费情况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用水、用电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回收的水电费须全额上缴学院财务。

第二十八条、回收水电费的收据采用统一收据。

第六章: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

第二十九条、各办公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处要尽量使用自然光,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再开灯。真正做到无人不开、不用不开,白天原则上一律不开灯照明(阴雨天和房屋光线不足时除外)。同时,在自然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各任课老师应自觉督导学生做到不开灯和随手关灯。

为做好节能和安全用电,实行水电使用责任制,即“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切实做好维护,巡查、保修等工作。

第三十条、养成“节约能源、人人有责”的好习惯,离开办公室、工作场所、下班时必须关灯。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电风扇等电器,尽可能拔掉电源插头,减少待机耗电;同时避免夏季雷击造成的电器损坏。

第三十一条、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下班前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第三十二条、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实验室等部位不准使用大功率灯泡,走廊、洗漱间、厕所的照明灯一律不准使用超过25W的灯泡。

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灯具、开关、插座等器具均由电工班维修,不准随意调换、改装。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水电费回收: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外来经营单位或个人、施工队、公寓、居民等用水用电均为回收范围。学生公寓全年水电费回收100%,奖励回收金额3%、水电费回收98%以上(含98%),奖励回收金额2%,水电费回收96%以上(含96%),奖励回收金额1%,水电费回收96%以下的,则不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在后勤管理处组织每年六次(两个月一次)的水电工作检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中,如发现用水用电有违章现象,则按上月水电双倍收费。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包括施工企业)或个人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在学院供水供电系统内接水接电,否则,以盗水盗电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凡造成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或供水管网、损坏变压器及对其它供水供电设施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