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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
编辑日期:2012/6/1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校长在高等学校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高等学校管理体系,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长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党委领导,认真贯彻党委决议。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为人民办学,靠人民办学,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民主、科学和高效的原则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

(六)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校长职务设置与人选产生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校长一人,根据学校规模设副校长若干人。高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的具体要求按《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校长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从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法规,具有丰富的治校治教和学科建设工作经验,一般应有高等学校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驾驭全局,善于处理学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

(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民主作风,大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

(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副校长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结合岗位要求参照执行。

第七条 校长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60周岁。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第八条 校长、副校长的选拔,要贯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扩大选人视野,具体人选产生途径:

(一)在本校内部民主推荐产生。

(二)在相关高等学校中公开推荐产生。

(三)从优秀留学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中挑选。

(四)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在党政机关适合做高等学校工作的领导干部中选调或交流选拔。

第三章 校长职责权限

第九条 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善于运用战略管理、资源整合、开放办学、团队创新、科学竞争等现代管理理念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提请学校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学生教育和管理、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第十二条 组织拟订学校的办学方针和章程,组织编制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学校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劳动者。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学校的科研活动,优化科研环境,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 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

第十六条 依法保障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术道德规范,营造健康良好的学术风气和学术环境;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严谨治学、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和学术精神。

第十七条 组织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大学运行机制;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权限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有关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拟订岗位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审定增减人员计划,决定人员调入、调出和引进接收;组织拟订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第十九条 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

第二十条 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涉外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第二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解决教代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实行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依法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指导原则、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工作部署。

(二)学校行政规章制度,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职责范围。

(三)校长任期目标、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和校长工作报告。

(四)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水平评估。

(五)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入、聘任、调离、退休、延期聘任。

(六)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

(七)给予教职员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解聘,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行政处分。

(八)学校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九)党委提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的事项,以及校长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复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校长提交党委讨论决定之前,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一)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的专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联合办学等。

(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生、医疗保险、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三)学科、专业重大改革调整方案和处级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四)较大额度的学校年度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和使用,较大额度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五)全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七)全校性各种委员会、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八)党委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工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学校实际,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以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由校长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汇总,最后提交校长审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对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议题。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并明确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或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完整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印发会议纪要,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对会议决定在执行中因故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校长报告。须复议的,按复议后决定执行。

第五章 校长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学校行政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教学科研的重大问题;经费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和经济协议;对外合作和联合办学;校内其他管理法规规定的重大问题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程序,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接受学校党委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或取得学校党委授权。一般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成立由学校校长或副校长牵头的专门机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工作方案。

(二)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对初步工作方案须广泛征求相关组织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专题审议后,提请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议。

(三)责任到人,组织实施。根据党委决议,由校长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应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校长同意并先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党委决议后方可作出变更。

(四)加强督办,促进落实。校长要加强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二条 常规性行政事务的工作程序。

常规性行政事务工作主要有:教学、科研、人事、基建、财务等学校各类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性工作等。一般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校长、副校长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权限和学校规定,积极负责地独立开展工作。

(二)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出现问题应及早发现、及时解决。

(三)副校长要向校长和行政领导班子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建议和意见。

(四)完善计划,加强组织,督促检查,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有: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事故灾难事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件;考试泄密和违规事件;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公共事件。一般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学校设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事先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全体成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事件进行处置。一般情况下校长应亲临一线指挥。

(三)将事态及时向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报告,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指示。

(四)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五)应急任务结束后,积极做好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秩序。事件处理完毕,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六)形成较完整的事件处理备忘录。

第六章 协调,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校长和党委书记每周要定期沟通情况,建立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加强学校党政领导沟通协调。

第三十五条 建立校长专题会议制度。校长专题会议是校长会议的组成部分,主要研究解决在执行学校总体工作过程中的问题。会议的议题一般涉及2至3名主管校长分管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主持召开,有关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和教学院系主要负责人参加。校长专题会议所研究,协调和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校长办公室派人列席会议,并对会议纪要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反馈信息。

第三十六条 建立校长碰头会制度。研究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问题,布置、督促、检查、协调工作,加强行政领导班子的沟通和协调。建立校院(处,系)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学校上下的沟通和交流,通报学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研究、解决、协调校院(处,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校长每学期应向学校党委会报告1至2次行政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会报告贯彻党委决定和学校重大行政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校长每学年至少向学校教代会报告1次行政工作,听取意见,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校长、副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在校长任期中期和任期届满时,要向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大会作述职报告,接受民主测评和上级考核。

第七章 副校长工作

第四十条 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在校长领导下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副校长要完成校长分配的工作,对校长和学校党委负责,接受校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副校长要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指导分管的部门(或业务)工作,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对于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要向校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校长请示报告,由校长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副校长要树立配角意识,当好校长的参谋助手;要树立合作意识,加强与其他副职的相互沟通和配合;要树立服务意识,指导,帮助和带动下属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校长和副校长之间、副校长之间要加强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统一领导下,保持学校行政工作的协调一致和运转有序。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长属于省委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