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职院[2012]60号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了应对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保证出差人员基本的工作与生活需求,提高办事效率,特制订《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差旅费 补充规定 通知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简化费用报销流程,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作为差旅费管理办法(粤交职院[2008]20号文)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职工出差需事前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本部门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按照学院年度预算划分的项目开支范围在相应的预算项目内开支。凡是可以在骨干院校建设经费、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科研课题经费、其他创收、合作及经营性项目中开支的差旅费一律在上述项目内列支,不得列入学院日常教学和行政办公的“差旅费”项目。
第三条 不能列入骨干院校建设经费、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科研课题经费、其他创收、合作及经营性项目中职工差旅费按以下原则归口报销,基础部、各二级学院、实训中心的职工差旅费在教务处的“差旅费”项目开支,行政部门的职工差旅费在院办公室的“差旅费”项目开支。
第四条 进一步贯彻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适度授权”精神,到省外出差、因工作需要产生的超标准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及其他超标费用、出差期间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会议通知未列明或本办法未规定可以报销的费用)均由法人代表(院长)授权分管该项经费审批的院领导审批,报销人需附上报告说明该项费用产生的原因及金额,经分管经费审批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据实报销。
第五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业务学习、因工作调动产生差旅费除按规定费用报销程序审批外,还需经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原则上出差人员应乘坐规定等级或以下的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按照本规定的第四条办理报销手续。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
火车(含动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高速铁路火车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学院正职领导(含副厅级及以上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一等软座/特等软座 |
公务舱(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学院副职领导(含正处级及以上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一等软座 |
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及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二等硬座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中层副职及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二等硬座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 |
—— |
凭据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不够级别乘坐飞机的人员,因机票打折后的价钱低于火车而改乘飞机的人员,报销时需提供机票折扣依据、火车票价标准。
(三)城市间火车属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学院正职领导(含副厅(局)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高级软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席。
第七条 原则上出差人员应住宿在三星级(或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学院正职领导(含副厅级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学院副职领导每人每天500元,中层正职以上及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中层副职、副高职称人员每人每天200元,科级(含)及中级职称(含)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赴一线中心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及经济特区城市则按上述标准上浮50%。
第八条 为了方便各部门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到广州10区(越秀、荔湾、海珠、天河、黄埔、白云、南沙、萝岗、番禺、花都)以外的地区出差,除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误餐补助费以外,按照实际出差天数另行补助移动通讯费,省内每人每天30元,省外每人每天50元。
第九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业务学习,报人事处备案登记后,在各部门相应的预算项目中列支,参加会议或业务培训班,报销时还应附上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
第十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办学资源,具备安全驾驶条件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驾驶私家车出差,目的地在广州10区内按每车每天100元的标准补助汽车行驶费,目的地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按照每车每天200元的标准补助汽车行驶费,汽油费、保险费和过路过桥费不再另行报销。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报销,公杂费、误餐补助、汽车行驶费等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二条 宝马项目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有关企业的规定执行。骨干院校建设经费的及科研经费的审批流程及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基建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届时如有修订调整将另行发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