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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编辑日期:2012/3/29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交职院[2012]37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粤教财[2011]1号)文件要求,高等学校应规范各项经济活动,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预算管理体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预算管理补充规定 通知

 

附件: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粤教财[2011]1号文)的要求,高等学校应规范各项经济活动,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预算管理体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我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学院预算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物权、财权统一的原则进行,法人代表(院长)对学院的预算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院领导在法人代表(院长)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经费的预算审批权和使用审批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体现预算管理工作的计划性,每年11月各部门根据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申报下年度的工作经费预算,尽量做到不重不漏,确保预算项目申报的完整性。

第四条 为了应付突发性事件,在编制年初预算时预留预算收入总额10%左右的机动资金作为校长预备费校长预备费的使用必须通过院长办公会的审议。

第五条 预留的政策性、刚性开支的机动资金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方面,如需调剂使用,由分管院领导在院长办公会上通报情况后,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为处理突发性事件而新增的预算项目,经费总额在15万元以下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经费使用部门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经费总额在15万元以上的经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批准后,由经费使用部门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灵活地使用财政资金,确保财政资金的支付,均衡地执行预算,逐步建立预算执行追踪问效和问责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由于管理原因导致的年度预算执行差、财政资金结转余额大的部门,减少下年度预算资金的安排或取消该部门向上级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一年。

第八条 因新增财政专项拨款、上级领导机关追加、核减预算而引起的财政收入变化,在接到新增、追加或核减通知后,由经费使用部门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因突发事件或政策调整,导致预算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调整时,在预算项目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预算追加和调整安排在每年的7月和11月中旬,其他时间不接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