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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编辑日期:2011/4/28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粤交职院[2011]70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促进货币的正常流通,保证国家和单位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学院制定了《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现金 存款 管理规定 通知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为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促进货币的正常流通,保证国家和单位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一、现金的管理

1、 现金的使用范围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2、 现金收支管理

严格现金收支手续,财会人员对于每一笔的现金业务,应认真审核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并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天内日常零星开支(不包括工资、奖金等)和差旅费,库存现金定额为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于当日及时存入结算银行,财会人员支付现金,应从库存现金的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中提取,严禁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未经审批,不得将现金借予其他单位或代其他单位垫付,亦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严禁白条抵库,所有经审核的单据都应及时入账;

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业务和保管工作,所有会计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出纳人员到银行存、取现金应由学院派车接送,存、取款在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应两人同行;

零用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箱内,保险箱必须设置密码并加锁,保险箱存放的地点,应该有安全防范设施;

现金收支应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额相符。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支票的签署程序

出纳人员根据已审核的付款凭证及有关单据,按顺序开具银行支票;

出纳人员把已开具的银行支票,付款凭证及有关单据送交支票签署授权人签章;

签署人签署支票时必须认真核对支付凭证有关的付款证明。

2、支票的管理

现金支票可以直接从开户银行支取现金,但必须按现金管理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

支票一律记名,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起,到期遇假日顺沿);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为了银行存款的安全,防止盗窃和营私舞弊的发生,空白支票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要坚持票印分管的原则,空白支票和印章不准由同一人保管;

单位各有关业务部门领用支票,应填写请款单,并由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签发支票应按编号顺序签发,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开票日期(大写)、款项用途和支付金额,并盖上预留银行的印签,填写支票的字迹端正,不得涂改,特殊情况需要空白支票时,须经有关负责人批准,由出纳人员写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款项用途和规定限额,为明确责任,防止意外,领用人必须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

作废的支票不准撕毁或丢失,应在作废支票上加盖作废的戳记,妥善保管;

领用支票业务部门的人员,要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丢失或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如有遗失支票应立即通知有关银行停止付款,并到法院办理有关公告手续,在收到银行通知并经过核实原来的支票还未过户时,经财务负责人授权后方可补发支票,补发支票的支付凭证可以使用原凭证,但需要重新填写新签的支票号码,由支票签署人在支付凭证上加签。

3、银行存款的管理

单位除可以保留规定限额的现金外,应该将超额现金存入银行,单位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不得坐支;

不得出租出借存款账户,不得套用银行信用,不得公款私存;

开立银行账户,应按照开户的相关程序办理,如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应及时更换预留印鉴卡的手续;

单位的一切货币资金的收支,除按规定可以通过现金进行结算外,其余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银行存款收支应做到日清月结,确保余额一致。出纳人员应及时掌握、反馈当日的银行存款账户收入、支出合计数和结存款,并与有关账、证核对相符。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由学院基建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如与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