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职院[2011]76号
关于印发《关于维护校园环境禁止滥贴滥发广告传单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保持校园的美丽、整洁,营造健康文明的育人环境,推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广告张贴。支持、配合广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学院制定了《关于维护校园环境禁止滥贴滥发广告传单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维护校园环境禁止滥贴滥发广告传单的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禁止 滥贴滥发 广告传单 规定 通知
关于维护校园环境
禁止滥贴滥发广告传单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保持校园的美丽、整洁,营造健康文明的育人环境,推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广告张贴。支持、配合广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校外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内张贴、喷涂、散发海报、邀请卡等广告和传单,校内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自行或代替别人散发各类信息广告。如确需张贴广告、散发传单的个人或团体,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同意,按指定地点张贴、散发。
二、严禁在树干、电杆、护栏、廊柱、墙体以及其他建筑物上张贴、涂写各类信息广告。商业小广告、宣传单之类的宣传单张,须到指定的张贴栏上张贴。
三、张贴的广告必须积极、健康、向上,不损害学校等集体形象;张贴时应注意位置的规划,原则上须使用A4规格大小的纸张。
四、各部门、学生社团的工作通知、活动宣传等方面的海报、广告、公告等必须张贴在专用的宣传地点,并按要求及时清理。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外人员或团体由安全保卫处处理,在籍全日制学生由学生工作处联合相关二级学院处理,学生社团由院团委处理,教职工由所在部门处理,驻校经营单位及人员由后勤管理处处理。
六、校园公共广告栏实行责任包干制度,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违规广告,违规当事人报相关部门处理。
七、对于以张贴、散发等形式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人,由学校保卫部门审查处理或转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应立即揭除,及时交保卫部门处理,不得随意传播或传抄。
八、全院师生员工都要强化“美化校园、共建美好家园”意识,发现乱张贴、乱涂写者都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学生工作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个人和学生社团文明意识教育和文明行为引导。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