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职院[2011]68号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文)、《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文),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学院制定了《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骨干院校建设责任书一览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骨干院校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附件1: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文)、《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我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骨干高职院校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骨干高职院校)的中央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省财政投入专项资金、行业企业投入资金、学院自筹资金。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统一规划、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套取、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三条 骨干高职院校专项资金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学院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年度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由项目建设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内容及预算额度提出申请,经学院预算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学院预算审核小组审核,报党政联席会批准后,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部门组织实施,财务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专项管理,监察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骨干院校项目资金预算是学院总体预算的组成部分,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第五条 骨干院校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学院《国家骨干院校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任务书》规划安排。
第六条 每年初建设办以《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任务书》为依据编制骨干院校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申请表,报送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院骨干院校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列入学院年度总预算,经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学院预算审核小组审核,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由预算委员会办公室统一下达预算指标。
第八条 各建设项目应在骨干院校年度总预算下达后一周内编制本项目年度具体预算清单(含二级、三级项目),经各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财务部门执行,同时报建设办备案。(其中,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经费预算由教务处审核,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经费预算由实训中心审核,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改革经费预算由建设办审核,师资队伍建设经费预算由人事处审核,社会服务建设经费预算分别由继续教育学院和科研处审核,其他费用由相应职能部门统筹)
第九条 各项目年度预算经审定后方可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各项目负责人可在本项目经费总额范围内进行调剂,调整项目经费需递交调整建设项目经费申请表,经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经费调整方案需报财务部门执行,同时报建设办备案。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条 骨干高职院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院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重点专业的内涵建设,以及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与骨干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骨干高职院校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发生的费用。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的实验实训设备和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
(二)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费:是指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重点建设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开发专业教学资源库等发生的费用。
(三)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改革费:是指用于学院层面和二级学院层面的校企合作体制改革、运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学院合作发展理事会建设、广东交通职教集团建设、二级学院校企合作部和企业联络工作站、有关校企合作的机制和制度建设等。
(四)师资队伍建设费:是指用于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用及引进教师、聘请专家和企业兼职教师所需经费。中央专项资金只用于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省财政、行业企业和学院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师资队伍建设,其中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的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中央专项资金。
(五)社会服务能力建设费:是指用于学院层面和二级学院层面的有关技术服务与推广、远程教育、教育培训与鉴定、对口支援等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发生的费用。
(六)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经费以外的其他经费,包括国际交流与合作费用、招生就业费用、学生素质教育费用、基础能力建设费用等,其中基本建设费是指与建设任务相关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基建财务处根据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及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实时公布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结余情况,并按季度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便于监控小组及各项目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并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报销流程
第十三条 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各项目责任人见附件。具体报销流程如下:
重点建设专业项目:由三级项目(无三级项目的由二级项目)责任人作为经办人在报账单上签名→经一级项目责任人审核→送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到财务报账。
综合建设项目:上述流程中,当一级项目责任人也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时,则以双重身份完成审核环节(但经办人不能同时是审核人),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报账。综合项目负责人同时要协调各子项目的所属关系。
第五章 项目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末由财务部门编制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并由财务部门、建设办会同人事、教务、实训、继续教育、科研处等职能部门牵头督促各建设项目完成绩效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效益、存在问题和建议,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年度决算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报告应报学院骨干院校建设监控小组内审。
第六章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发现有套取、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行为的,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作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的监控和审计办法由学院监控小组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基建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