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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日期:2011/3/22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粤交职院[2011]44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了强化学院预算的分配和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健全学院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粤教财[201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学院制定了《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预算 管理办法 通知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院预算的分配和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健全学院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粤教财[201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四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批准学院有关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批准学院预、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院预算的调整方案,对全院预算管理进行监督,批准对违规部门和个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院院长对学院预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成立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主要成员由基财处处长、财务负责人、部分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经党政联席会审议后聘任。其职责是:主持学院预算管理工作,审议有关预算管理制度;审议学院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学院预算审核小组审核,经党政联席会批准执行;监督预算的执行;审议专项支出绩效考核报告,对违规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主要责任。

第九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财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会计科科长担任秘书。其职能:负责起草制定有关预算管理规章制度;汇总及整理学院内部各部门申报的预算数据及相关历史数据,编制学院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院长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学院预算管理管理委员会提出待议事项;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学院设立财务预算审核小组,其职能:(一)审核预算编制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审核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三)审核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是否编制超越本单位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四)审核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符合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五)审核预算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预算调整的项目、数额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可行且附有相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符合学院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六)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学院的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科研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省财政对学院的教育事业费、离退休经费、各类专项经费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广东省交通厅的专项经费拨款。

3、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在进行学历教育时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4、科研经费拨款是指上级主管部门的科研经费拨款。

5、科研经费收入是指学院在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研活动时取得收入。

6、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进行非学历教育时收取的培训费等。

7、其它收入包括学院收到的捐赠、投资收益等。

第十二条  学院的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

1、基本支出是学院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及日常公用支出组成。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学生奖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和其他日常公用支出等。

2、项目支出是学院为完成特定的教学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基本建设类项目、其它类项目支出等。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学院由教育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它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或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

3、经营支出是学院在完成教学工作之外进行与教育有关的业务项目,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培训、房屋出租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预算支出的编制必须贯彻统筹兼顾、厉行节约、轻重缓急、确保重点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管理办公室根据教育厅下达财政指标的时间和学院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下年度预算工作计划;学院相关部门提供预算管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主要包括:

人事部门审核确定学院教职工职级、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提供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与结构状况;建设办提供国家骨干院校及省级示范性院校建设经费预算计划;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资产、资源占用使用等信息数据,并对提供上述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相关部门提出本部门项目支出安排建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组织和监督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及其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地接受学院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学院年度计划及发展规划,由相关部门申报,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按照上级规定采用二上二下工作程序。具体是:提出学院下一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经党政联席会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理部门(一上);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按照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正式预算,按规定时间上报主管部门(二上);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数(二下),按照流程编制学院各部门细化预算项目(校内细化预算实行二上二下),在当年12月下旬报经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学院预算审核小组审核,报党政联席会批准后,下达到各部门及二级学院,在下一年度内据以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基建财务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学院党政联合会批准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各分管领导及部门下达包干经费,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十九条 基建财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上级和学院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制止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行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基建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包干经费指标组织业务活动,其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各部门对于应上缴学院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学院各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按照学院《法人授权书》严格执行,实行归口审批制度,即只能由一位负责人全权负责本部门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基建财务处按照预算办公室的要求建立预算执行对外查询系统,并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向各部门通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院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院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与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四条 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核减预算,预算科目调剂,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填制《年中预算资金计划调整申报表》,并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送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六条 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后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领导机关追加、核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核减通知后,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应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合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在每年年终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院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条 学院财务决算须经院长签名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一条 预算办公室定期向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将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在学院财务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提高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财政。。
第三十二条 学院年度预算安排及调整必须经预算审核小组审核和审计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才能报送党政联席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执行。学院预算审核小组对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投票过程实行全过程实时监控,并对学院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学院预算审核小组的审核意见审签学院年度预算安排及调整。

第三十三条 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审核小组、监察审计处、基建财务处、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资金使用部门必须做好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建立预算执行追踪问效和责任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