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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1/3/15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粤交职院〔2011〕40号

关于印发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现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主题词:招生  监察  细则  通知     

 

 


附件: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全程参与,重点监督”、“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院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院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包括普高招生、自主招生、单独招生、成教招生等所有向社会招录具有正式学籍学生的监察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成立由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领导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学院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平时与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招生期间进驻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第三章 招生监察办公室的职责

第七条 监督检查学院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九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及时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整改。对重要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监察意见,要求被监察对象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监督检查招生“六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学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要求的落实情况,重点监察试卷命题、专业加试、考纪考风、评卷登分、加分照顾录取等环节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抽查考生报名资格审核、信息采集工作情况;落实试卷命题、印制、运送、保管的保密措施;监察考纪考风的执行情况、招生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受理人民群众对招生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制度和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本校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遵纪守法教育,对招生计划、招生收费的执行情况和新生录取工作进行监察。严格录取现场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录取新生复查和来信来访等工作。

第十四条 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督促、指导招生管理部门处理录取工作中遗留问题。

第四章 招生监察办公室的权限

第十五条 有权要求被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 有权要求受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第十七条 有权责令受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有权建议学院暂停有严重违纪行为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九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进驻命题、录取等工作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和招生管理部门请示。

第二十四条 年度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监察办公室须对招生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对下一年的招生监察工作提出建议,并根据相关要求向上级报告情况。

第二十五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要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主要包括:

(1)招生文件;

(2)招生计划;

(3)录取工作材料;

(4)新生名册(电子文件);

(5)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材料;

(6)会议记录;

(7)监察意见及回复;

(8)信访材料;

(9)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材料;

(10)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须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将邮址和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纪律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领导和招生工作人员要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责,确保不出现大的问题。一旦出现违纪和重大事件,招生监察办公室要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招生监察办公室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者报请学院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拒绝就监察机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对举报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监察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