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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管理规定
编辑日期:2010/6/9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粤交职院[2010]89号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使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推荐,学院修订了《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二○一○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学生  就业  管理规定  通知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使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推荐,维护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的权益,现依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生推荐表于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分两批发放,处分未撤消者、两门课程以上(含两门)补考不及格者、欠缴学费者,第一批暂不发放;对于上述情况,处分已撤消或课程补考合格,表现良好者,于第二批发放;对个别表现极差,影响极坏的学生,不予发放;学费缴清者即时发放。

二、招生就业处组织的南北校区大型招聘会及中小型招聘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发布招聘信息,各二级学院根据用人单位招聘要求,组织毕业生报名,招生就业处安排面试。录用名单由招生就业处整理后发给各二级学院备案。

三、各二级学院组织的中小型招聘会,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发布招聘信息,并根据用人单位招聘要求,组织毕业生报名,安排面试。录用名单报招生就业处备案。

四、在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中,招生就业处及各二级学院应按两学年班级综合排名情况,优先推荐综合排名靠前的毕业生就业。

五、在招生就业处及各二级学院组织的招聘会中被录用的毕业生,如出现以下情况,做如下相应处理:

 1、原则上,每位毕业生最多有两次经推荐并被录用的机会,如已有两次被录用,则学院不再安排就业推荐。

2、对于已被录用的毕业生,自招聘单位录用通知发出四个月内学院不再安排就业推荐。

3、对于被录用后不到单位工作或中途辞职的毕业生,六个月内学院不再安排就业推荐。

4、对于被录用上班后,因个人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院不再安排就业推荐。

5、对于被正式录用并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的毕业生,如因个人原因毁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学院不再安排就业推荐;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将其不诚信记录记入个人档案。

六、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按学院规定,户口已迁入学校的,需签订《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暂缓就业毕业生户口托管与计划生育管理协议》;户口不在学校的,需签订《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暂缓就业毕业生计划生育管理协议》。违反有关约定条款的,招生就业处不需经毕业生本人同意,将单方面办理该毕业生暂缓就业终止手续。

七、已和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正式录用)的毕业生,需到二级学院签证盖章,并于毕业当年的5月31日前将完成手续的协议(或其它正式文件)交至学院招生就业处存档,作为学院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

八、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