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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0/6/9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粤交职院〔2010〕92号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现将《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成立以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委员会,在广东省教育厅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建设工作委员会下设建设工作小组、示范性院校建设办公室(简称建设办)、建设工作监控小组。

第二条 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示范院校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策划、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三条 监控小组全面负责对建设方案及任务书的执行过程进行项目监控、财务监控、绩效监察、廉政监察、内部审计等。

第四条 建设办是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建设工作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开展示范院校建设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汇总编制、报送示范性院校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在建设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编制和协调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建设中的共性问题;及时处理示范性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建设的先进经验;建设并管理示范性院校建设网站;配合监控小组检查各项目完成情况,并进行评价、考核;及时向建设工作小组和建设工作委员会提出需要议定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制定示范性建设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编制示范院校建设项目验收方案及相关文件,在建设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验收工作。

第五条 学院有关处室同时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人事处负责牵头全校各建设项目中的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工作;教务处负责牵头各项目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等工作;实训中心负责牵头各项目的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方面的工作;基财处负责各项目的经费运作及经费管理工作。各个主要职能部门按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并对建设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保障,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第六条 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即三级、二级项目对一级项目负责,各主要职能部门和一级项目对项目分管领导负责,各分管领导则对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建设目标责任制。一级建设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建设团队,指定团队成员并明确其职责,各团队成员对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 各建设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负责对本项目建设内容及经费调整进行可行性论证;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编制季度报告、年度总结、年度资金预决算、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接受建设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和验收。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 各建设项目以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之《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为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局部调整,由一级项目负责人向建设办提交书面申请,报经项目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学院对一级建设项目实行季度计划、季度总结、年度计划、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建设期满的终期检查和评估验收,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项目建设季度总结由一级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建设的季度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成果效益等汇总后报建设办归档,建设办以建设简报的形式,通过“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题网”详细公布项目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并接受监控小组的监控和检查。

项目建设年度总结由一级建设项目负责人在相应职能部门的牵头下将项目建设的年度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成果效益等有关资料汇总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建设办,由建设办汇总并根据实际需要上报学院领导和主管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需要对建设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和终期检查,重点检查一级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经费使用、质量和效益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所需专项建设资金,采取广东省财政、交通厅专项财政及学院自筹方式解决,实行资金使用和项目效益挂钩。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合理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学院基财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管理由学院实训中心按照学院相关制度及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学院对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的建设进度监控和绩效考评,具体监控管理办法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成果,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各级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考核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项目、部门及个人,学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示范性院校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