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职院〔2010〕94号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现将《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监控管理办法
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监控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确保完成建设目标,特制定本监控管理办法。
一、组织实施
监控工作由建设工作监控小组实施。日常监控工作由监控小组与建设办协调落实。监控结果的审批和监控过程中重要问题的处理,由监控小组组长向建设工作委员会领导请示。
二、监控对象
(一)重点专业及专业群建设项目组
1、汽车运用技术专业及专业群建设项目组
2、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及专业群建设项目组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专业及专业群建设项目组
4、公路运输与管理专业及专业群建设项目组
5、水运管理专业及专业群建设项目组
6、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及专业群建设项目组
7、交通安全与智能控制专业及专业群建设项目组
8、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及专业群建设项目组
9、物流管理专业及专业群建设项目组
(二)配套项目建设
1、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项目组
2、学生职业素质教育与就业服务建设项目组
3、社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组
4、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组
(三)综合小组
1、专业与课程建设协调小组(教务处)
2、师资队伍建设协调小组(人事处)
3、实训条件建设协调小组(实训中心)
4、财务工作协调小组(基建财务处)
三、监控内容
(一)廉政监察
1、目的
预防、发现和查证监察对象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过程中违反行为规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保证广东省财政、交通运输厅专项经费及学院自筹资金得到公开、合理的使用,确保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在群众监督下,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
2、依据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学院中层部门正职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学院信访工作规定(2009年修订)
3、内容
以廉政为目的,与校务公开相结合,接受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来信来访,对群众投诉、控告、举报的事项,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对本建设项目全过程实施廉政监察。
(二)效能监察
1、目的
以绩效考核的形式,监督检查各级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责任人履行职责行为的正确性,发现工作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学院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效能。
2、依据
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方案
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任务书
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进度安排表
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及负责部门主要职责
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责任书
3、内容
(1)年度、季度建设计划考核
省级示范性建设项目及各三级子项目、协调小组,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在学院示范性建设网站上填报下一年度和分季度的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各建设项目和子项目要依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建设目标,统筹做好年度工作计划,依据年度计划筹划季度工作计划,确保100%地完成年度的建设目标。
监控工作小组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对上季度的建设计划填报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项目建设过程的计划性和项目建设思路。
(2)季度建设进展考核
省级示范性建设项目及各三级子项目、协调小组,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在学院示范性建设监控软件中填报本季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即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二级项目负责人要对每个三级子项目填报的内容进行评价(即了解和掌握情况)。
监控工作小组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对上季度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项目建设重要指标的增量和资金使用的增量是否合理。
(3)阶段性工作考核
省级示范性建设项目须按时完成各协调小组和建设办根据学院总项目建设要求所提出的阶段性工作任务(以任务书为标准),并达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协调小组在对项目提出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确定完成本项任务的目标和时间。
监控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的执行力度与阶段性任务完成的质量。
(4)宣传工作考核
省级示范性建设项目要及时总结报道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果,确保我院建设项目处于良好的状态。重点建设专业和专业群每月至少有一篇关于本项目工作进展和成果的报道,配套建设项目及协调小组每季度至少有一篇工作进展和成果的报道,在学院示范性建设网站发布。
监控工作小组宣传报道,主要考核建设项目过程中是否能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展示建设成果。
(5)监控工作考核
①监控工作由监控小组分解到人,各负责人须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监控小组提交《监控报告表》。
②监控小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建设工作委员会提交一份监控工作报告。
③建设办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编辑一期省级示范性建设季度监控情况简报。
(三)内部审计
1、目的
加强对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防止挤占、挪用,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广东教育审计规范
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
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任务书
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年度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经费预算
3、内容
对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有关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责任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审计。具体包括:
(1)为本项目制定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报学院批准。
(2)审计各项经费的收支计划、预算安排、追加、执行和决算。
(3)审计各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
(4)审计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5)对大型基建、扩改建、维修工程项目,或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零星扩改建、维修、装饰工程的招标、议标、工程项目的概算及预决算进行审计。
(6)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签:
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上级部门要求审签的各种专项经费的结算或决算;
基建经费的使用及工程结算;
上级部门和学院要求审签的其它事项。
4、审计程序
(1)编制审计方案,向被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
(2)实施审计。
(3)在审计调查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4)审签审计报告,提交监控小组并报送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委员会,作为落实学院示范性院校建设的决策依据。
(四)责任追究
1、目的
落实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方案,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使全体参与建设工作的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预防建设过程中出现工作过错、违法违纪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做到有错必纠,有错必究。
2、依据
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
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任务书
学院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进度安排表
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及负责部门主要职责
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责任书
3、原则
教育为主,惩处为辅;
惩处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4、范围及方式
(1)具有下列工作过错情形之一的,追究效能责任:
①办事不认真,反映情况失实,造成领导决策失误;
②违反财政、审计、采购等规定,挤占、挪用、闲置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③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定时限、拖延工作事项,影响工作进度和效果,贻误工作;
④超越规定时限、程序和职责范围,擅自办理审批、核准或审核事项;
⑤对属下的合理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造成损失;
⑥拒绝执行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的决定、命令;
⑦没有执行校务公开制度,对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没有将办理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结果等内容在院内公开。
具有上述情形,情节较轻的,由监控工作小组报院领导给予个别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监控工作小组报请院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廉政责任:
①对直接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②直接责任范围内发生腐败案件,致使建设项目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③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采购法规,弄虚作假。
具有上述情形,情节较轻的,由监控工作小组报请院领导给予个别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监控工作小组报请院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未能按要求完成建设工作任务的部门,当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4)有失职、渎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责任划分
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时,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1)两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2)经审核、批准而造成的过错,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承办人的故意行为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过错,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造成的过错,由集体最高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6、追究办法
(1)调查处理廉政、效能责任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责任追究人员与责任行为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2)对于收到的投诉、检举、控告,监控工作小组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3)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特别复杂的,可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监控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监察、审计的规定,向建设工作委员会提出行政处理建议,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后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5)对厅管干部的处理决定,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涉及党员纪律问题的,由院纪委立案处理,监控工作小组配合工作。
(7)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8)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9)监控工作小组在做出追究处理意见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查证不实,事实不清,提出错误处理意见的,由建设工作委员会追究监控工作小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建设工作监控小组负责解释。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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