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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医疗费管理规定 (2010年修订)
编辑日期:2010/3/12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粤交职院[2010]29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医疗费管理规定 (修订)》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费管理,根据省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结合我院实际,学院对《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医疗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医疗费管理规定(修订)

 

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医疗费 管理办法 通知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医疗费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医疗费管理,根据省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就诊医院规定

1、学院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根据居住条件可选择二间定点医院就诊。一间是靠近居住点的区级人民医院,一间是省、市属人民医院(处级以上干部及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多选择一间)。如病情需要到专科医院就诊的,需经卫生科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专科医院就诊。在职教职工因病原则上在学院卫生科就诊,如病情需要,由本人到卫生科填写申请单,经卫生科负责人同意,才可到指定医院诊病。

2、因公在广州市外上班及出差、寒暑假回原籍探亲的教职工,患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诊。

3、经学院同意,借调外出、干部交流人员在外派期间在本市上班的须到指定医院就诊,在外地上班的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诊。

4、离休干部原则上按指定医院就诊,如病情需要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其它医院就诊。

5、任何疾病在私人诊所诊治或未经批准到非指定医院就诊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负担,学院不予报销。

二、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一)教职工个人自负医疗费的比例

145岁以下(含45岁)在职教职工:门诊自负20%,住院自负10%。

246岁(含46岁)至退休教职工:门诊自负15%,住院自负8%。

3、退休教职工:门诊自负10%,住院自负5%。

(二)享受公费医疗实报实销的范围

1、离休职工:门诊、住院报销100%。

2、特殊病种,即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经公伤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公伤,法定职业病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可凭医院诊断证明、有关部门的鉴定结果和收费发票予以报销。

(三)下列人员,各类医药费报销比例

1、厅局级干部,在原档次的基础上门诊提高10%,住院提高5%。

2、学院副职领导,原交、航两校正职领导,正高级人员在原档次的基础上门诊提高5%,住院提高3%。

(四)门诊、住院、检查费用规定

1、教职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院就诊的,原则上规定普通门诊医疗费不得超过200元,一天内同一病人不能有相同项目的两张医疗药费单。

2、与检查结果、临床症状不符的医疗费,学院不给予报销。

3、教职工在学院卫生科看病收挂号费一元,不收药费。

4、教职工参加学院规定的一年一次体检后,原则上不得到外面另做其他项目的检查。因病情需要,每次检查在200元以下的,经卫生科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做相应的检查;一次检查费超过200元以上(含200元),由本人到卫生科填写申请单,经卫生科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检查,否则费用自负。

5、因病情需要住院的教职工,须经卫生科批准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可住院(特殊情况除外),住院床位费用标准一般教职工在每天43元以内实报实销;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每天60元内实报实销;厅局级干部,每天108元内实报实销;以上三种情况超出部分均个人自负。

6、属公费使用范围的进口药,经卫生科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凡注附进口标记的药品,均由个人自付药费30%

7、抢救危重病人时所使用的各类进口血制品,各类进口转移因子等药品,一律自负;属抢救用药,每次急病抢救之日起,7天内报80%(含7天),8-10天报50%,超过10天原则上自负。

8、教职工到医院就诊(包括住院),学院不开支票预付,只能在就诊后按规定在学院报销。

9、药品报销的范围,严格按照粤劳社[2005121号文的规定即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 范围执行,文件规定允许范围以外的药品,一律自负。
(五)不属公费医疗范围

1、不属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

各种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必需的药品。如:各种参茸、滋补膏剂,白蛋白,复方氨基酸各种转移因子,升白能,干扰素,三磷酸腺苷及其复方制剂,磷酸果糖、胎盘球蛋白,丙球,人血及其制品,施尔康,安尔康,脑活素等及限报销的中成药,单味中药,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或字批文的药品等。

2、非公费医疗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与治疗费。
3
、各类整形与健美的手术,处置、治疗药品等。
4
、挂号费、诊查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住院陪人

费、住院护工费,特别营养费等。产妇分娩新生儿的费用(中西医药费、手术费、注射费、治疗费除外)。

5、自购药品、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自行疗养、康复休养的一切费用。
6
、性乱所染各种性病的医疗费用等。

7、其他参照广东省卫生厅、财政厅粤卫[1990]第87号文规定有关项目执行。(以最新的版本为准)

(六)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规定

1CT MRI

45岁(含45岁)以下教职工 报70%,个人自付30%

46——退休前的教职工 报75%,个人自付25%

退休教职工 报80%,个人自付20%

凡在公费医疗支付范围内检查、治疗一个项目每次超过800元的也按上述比例报销。

2、安装心脏起搏器:

国产或进口起搏器低于2万元按报销比例报销,若高于2万元,超出部分自理,其他费用按规定报。

3、支架植入术:

国产或进口支架2万元以内按80%,超过2万元部分报50%(含球囊),其他费用按规定报。

4、国产或进口搭桥术,冠脉造影以及超过2万元的检查、治疗,在公费医疗报销的范围内,报销80%

若病情需要做上述检查或手术治疗时,须凭医院医生的病历,本人提出申请,先到卫生科填写申请单,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所发生的检查费和治疗费予以报销,否则不予报销;经医院证明属急症者,可在事后第二天家属来校补办手续。

5、下列医用设备不列入报销范围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 [指: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Y-刀)]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 (PET

电子束CT [又称:超高速CT UFCT]

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6、对省公医医疗不能报销而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用材料费用:2万元以内,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报销体内置放的材料费按50%报销[不含上述第二条关于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第(六)点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规定所列的报销项目]1万元以内,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按70%报销。

(七)职工家属报销医疗费的有关规定

1、 职工子女须同父母亲指定相同的医院及在儿童专科医院就诊,学院只负责职工子女半年的医药费报销(男职工的子女在学院报销上半年,女职工的子女在学院报销下半年,单亲家庭的子女全年报销,女职工生第一孩的费用在学院全年可报销,独生子女医药费只报销到14周岁)。可报销四个项目{中、西医药费;手术费;注射费;治疗费}的50%,其余项目不予报销。

2、职工的其他亲属:

1)因历史遗留问题已办理了家属劳保福利手续的,可报销的项目为医疗费单四项中:{中、西医药费;手术费;注射费;治疗费}的50%,其余项目不予报销。一年内按规定的报销项目,允许报销总金额500元以下(含500元),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2)居住在广州市外的其他亲属,规定在镇卫生院(含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诊,方可报销规定项目的医疗费,允许报销总金额500元以下(含500元),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3、职工家属的报销手续,与教职工的报销手续相同。家属的药费单,不论金额多少,都要经院工会一级签名审批方可有效。

三、 报销手续规定:

1、实行医疗卡制度:职工每人发给医疗卡二本。一本由职工本人携带,一本放在财务室归档。医疗卡上要求填上就诊定点医院、已办医疗劳保手续的家属名单,并在每次报销时填上报销金额、时间。

2、 报销人每次报销医疗费时,必须持医疗卡、病历本(病历本要求提供电脑处方)及学院制的药费报销单,按日期前后张贴好,并填好有关事项,才可到卫生科及工会签名办理报销手续。

3、医疗费报销限在就诊六个月内办理手续(寒、暑假、公差时间另行计算)否则不予办理。

4、医疗药费单每张在100元以下的,经卫生科负责人签字后方能报销。每张医疗费单超过100元(含100元)到150元或医疗药费报销单(学院制)每次在200元到500元以下的由卫生科和工会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能报销;个别确因病情需要在150元到200元以上的或每次医疗药费报销单(学院制)在500元以上的,由卫生科和工会负责人签字,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

(北校区教工门诊药费报销手续由北校区主管领导履行院一级审批职责,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代工会一级履行审批职责;住院药费报销需凭药费报销单和住院费用清单,到南校区有关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5、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报销,每张医疗费单原则不超过200元,确因病情需要200元以上到400元的由医务室和工会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能报销:每张医疗费单超过400元的,由医务室、工会负责人签字,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

四、外聘员工就诊规定:

1、外聘员工因病到医院就诊的,其医药费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2、因病在学院医务室就诊的,其费用自理。

3、因公负伤的,按国家有关工伤、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五、其它

1、本规定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冲突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医疗费管理暂行规定》、原《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医疗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原《关于医用材料费报销问题的补充通知》、原《关于教职工药费报销审批手续》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