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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火)管理规定
编辑日期:2010/12/23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关于印发《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火)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火)的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学院制订了《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火)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火)管理规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安全管理  规定  通知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火)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住宿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禁止在宿舍区内焚烧废纸杂物。

第三条  禁止在宿舍区内点蜡烛、使用煤油灯、酒精炉、煤气炉等。

第四条    宿舍发生用电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五条    禁止在宿舍内、走廊和卫生间等宿舍区内私自拉接电源。

第六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热棒、电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烫斗、电脑(一级公寓除外)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大功率电热器具和电器设备。

第七条   禁止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第八条  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排,一级公寓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排,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排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二级公寓严禁使用移动式插排。

第九条   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态下,必须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用时应有人在场;电器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人员离开宿舍时必须认真检查并关闭各种用电器电源,最后关闭宿舍电源总开关。

第十条   禁止擅自改装线路、插座;禁止盗用公用电源。

第十一条     禁止损坏宿舍区内用电和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出入口、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通畅,禁止停放单车或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进入宿舍。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至八款者相关部门将收缴其违规使用的电热器具和电器设备。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应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用电列入宿舍内务评分的重点内容,学生在做好内务整理的同时,更要注重安全用电,违反安全用电的宿舍,内务只能评为D级(含D级)以下。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行。若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