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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医疗费管理规定(修订)
编辑日期:2010/12/23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粤交职院〔2010184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医疗费管理规定(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自《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医疗费管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颁发以来,学院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工作取得了实际成效。但《规定》中有些医疗项目不够明确,有些条文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漏洞。依据省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及周边院校的调查情况,结合我院实际,对学院《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学院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根据居住条件可选择二间定点医院就诊。一间是靠近居住点的区级人民医院;一间是省市属人民医院(处级以上干部及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多选择一间)。如病情需要到专科医院就诊的,需经卫生科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专科医院就诊,否则医药费一律报销50%

二、教职工参加学院按规定组织的一年一次体检后,原则上不得到外面另做其他项目的检查。如因病情需要,每次检查在200元以下的,须经卫生科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做相应的检查;一次检查费超过200元以上(含200元),须由本人到卫生科填写申请单,经卫生科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检查。另对CT MR 、心脏彩超、胃镜、肠镜等检查项目不能一年内在多家医院重复检查,否则费用自负。

三、本规定由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