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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信访工作规定(2009年修订版)
编辑日期:2009/12/7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粤交职院〔2009162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规定(2009年修订)》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现将《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规定(2009年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信访 规章制度 通知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含主管机关转来的上述函件),并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在学院党政班子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为院长,纪委书记具体分管学院信访工作,其他院领导一岗双责,对其所主管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每季度举办一次书记、院长接访日活动。

第六条 各部门正职为基层部门信访工作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各项信访事宜的调查、取证和草拟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院信访办公室设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院长和学院纪委书记负责,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转办、回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二)承办上级和学院党政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直接查办信访事项;

(三)向学院领导和相关上级部门报告信访工作情况;

(四)管理书记、院长信箱;

(五)组织书记、院长接访日活动;

(六)招生期间,安排专人负责招生工作信访事项的处理;

(七)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院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管理信访工作档案。

第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九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事项,可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级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院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揭发、举报学院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学院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学院信访办公室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其他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院各级行政部门,不得拦截学院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务场所,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三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及各级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信访事项。自首接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正式告知信访人。

第十六条学院党政领导及各级职能部门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在本职权范围内处理的,即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处理单》,按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处理;不能在本职权范围内处理的,移交学院信访办公室处理。

第十七条凡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病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单位(部门)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可通知学院安全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学院医务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负责学院信访的工作人员或各级干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或相关主管部门,并通报学院信访工作部门。

第四章 办理

第十九条 学院信访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院党政领导办理信访事项程序

接访批示处理意见转交学院信访办公室登记交付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检查和审核处理情况签字确认处理结果交学院信访办公室汇总拟文信访办送学院纪委书记审核信访办报告有关部门或答复信访人信访办将材料立卷归档。

(二)各职能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程序

接访登记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对口主管领导批示执行处理意见报送对口主管领导批示确认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材料交学院信访办公室汇总信访办送学院纪委书记审核信访办将材料立卷归档。

(三)学院信访办公室办理信访事项程序

接访登记送学院纪委书记批示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查核对口主管领导确认处理结果的批示送学院纪委书记审核报告有关部门、答复信访人将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自首接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回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上级要求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把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认真调查,及时提出复查意见,一般复查时间不超过30天。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领导,并由学院信访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级领导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部门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级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学院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信访办公室每年要专门进行学院信访工作检查和总结,专文向院长和学院纪委书记报告,反映学院信访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学院结合年终考核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卓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的,在信访工作中玩物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以往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凡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