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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日期:2009/12/21  作者:Sys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粤交职院〔2009138

 

关于印发《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校务公开,防止工程建设和物资、服务采购领域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建设,确保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更好地维护采购项目当事人的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学院制定了《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校务公开,防止工程建设和物资、服务采购领域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建设,确保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更好地维护采购项目当事人的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购工作是指使用学院(不包括校办企业)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具体包括建设工程材料、教学科研设备、各类办公设备、图书教材资料、后勤生活物资、各种用品用具及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的采购;各类基建、维修、网络等工程和后勤(园林绿化、卫生保洁、设施维护)等服务的采购。

属于广东省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进行管理。

属于广东省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范围以外,且预算价、批量价、单项价、年采购量总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按《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非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进行管理。

属于广东省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范围以外,预算价、批量价、单项价、年采购量总价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分散采购工作流程图》进行管理。

第三条 遵守国家、地方及上级部门有关采购工作的法律、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实行项目审批制度。所有采购, 必须事前获得批准.

第五条 学院领导负责分管工作中采购项目的审批,不参预采购过程,不干预采购结果。

凡具有共同特性的物品,尽最大可能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各请购部门依计划提出请购,然后集中办理采购。

在满足工作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第六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采购物品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应在正在发生业务或已确认的供应商处购买,不得随意变更供应商。

第七条 在审核资质、资格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按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采购项目供应商。

第八条 使用部门、采购机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三方职责分离,使用权、采购权、监督权分离。

第九条 监察部门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对采购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的组成人数及其人员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二)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统一领导学院采购工作。

2、审定采购工作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3、指导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4、处理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纠纷,追究违反学院采购工作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处理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

采购办是领导小组的常务工作机构,设在后勤管理处。

(一)采购办主任及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指定,人数为5-7人。

(二)工作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授权下,负责学院采购工作业务的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制定学院采购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采购规范流程,按流程办事。

2、通知请购部门按时制订本部门的请购计划(年度、季度),并在各请购部门的计划基础上编制学院采购计划。

3、核定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属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要求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属校内组织招标的项目,则抽选人员组成临时招标小组实施招标。

4、监督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采购过程,规范采购行为。

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采购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地采购到所需物品。

6、根据需要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并按校务公开规定公开采购工作情况。

7、受理和调查对学院采购工作的投诉。

8、管理采购项目的档案。

9、组织与采购工作有关的宣传、培训和学习。对采购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考核。

10、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领导小组汇报学院采购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与建议。

11、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临时招标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

对于非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管理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根据各采购项目情况,在学院招标小组成员库中抽选人员组成临时招标小组。

(一)学院采购招标小组成员库

由学院办公室、基建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工会、实训中心、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图书馆、使用部门、专家(指熟悉专项采购业务的人员)等人员组成,名单由采购办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每年核定,报领导小组批准。

(二)招标小组人数一般为5-9人。

招标小组人数按如下条件确定:

1、预算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十万元以下项目,招标小组由5人组成。

2、预算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下项目,招标小组由7人组成。

3、预算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下项目,招标小组由9人组成。

(三)工作职责

负责完成专项采购的校内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具体包括:

1、根据采购办确定的采购方式,研究制订招标文件,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2、拟定采购合同并经有关部门会签,办理签定合同手续。

3、整理采购工作文件资料送采购办审核、存档。

第十三条 请购部门

提出采购申请的部门为请购部门。

工作职责包括:

根据本部门工作需求以及现有库存情况,确定采购项目,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根据年内工作进度安排、资金情况和库存变化,相应制定半年、季度或月度的具体采购计划。

根据需要提出计划外急购项目。

报主管领导审批采购计划和计划外急购项目。

向采购办提交领导批准的采购计划或项目的相关资料。

按采购办要求提供采购项目参数、询价材料等必要的文件。

执行采购合同。

提交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验收工作资料和项目结算资料,报采购办书面审核后,提交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第三章 采购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部门年度采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核后,交采购办汇总,由主管采购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

第十五条 部门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制定季度采购计划(包括年度预算内的日常维修具体项目),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交采购办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在不增加年度采购计划预算经费的情况下,计划内采购项预算经费的调整,及年度计划预算外的采购项目,由部门提出,并按当年学院法人代表授权经费审批权限和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第十七条 没有预算的、临时增加的计划外采购项目原则上禁止立项。若需紧急采购,必须按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追加预算或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办根据采购项目的内容、数量、预算金额情况,参照上级及本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包括:电子反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协议供货、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现场采购、跟单采购等。

第二十条 采购方式由采购办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2-6万元的各类物资集中采购及基建、维修工程均应采取招标方式。6万元以上的各类物资集中采购及基建、维修工程原则上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采购办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以及确定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及跟单采购的采购项目,须报分管采购管理工作的学院领导核准。

第二十三条 参照《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另行制订学院采购方式的实施办法。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使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或监制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没有示范文本的,可采用其它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供应商的各种承诺应列入合同正式条款。

第二十六条 采购组在签订合同前对供应商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进行调查、论证,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条款完备性、表述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将合同初稿文本和相关材料送审计、财务部门审计和审核。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或书面授权签订。属校内招标采购的由招标小组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属政府招标采购的由采购办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采购办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采购办建立合同台帐制度,每学期末向领导小组汇报本学期全院采购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基建、维修项目须先按程序签定合同后才能进场施工。其它项目合同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条 如需变更合同,应由采购组向采购办说明变更依据,并按原合同签订程序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一条 所有签署的正式合同文本原件,财务部门、档案室、采购办、承办或使用部门各存一份。复印件一份送监察审计处备查。

第三十二条 采购办组织验收小组对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报请领导小组批准,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小组应由招标小组或采购办代表、请购部门或使用部门代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原招标小组组长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

第六章 采购信息公告

第三十四条 采购信息,是指与学院采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反映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等。

第三十五条 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六条 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充分公开、公告内容一致、提供信息同步、发布渠道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采购办与学院校务公开办公室进行协调,在校园网上统一发布学院采购信息公告。

第三十八条 学院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与内容,按《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13号)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采购项目档案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档案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

第四十条 采购办和采购组在组织实施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采购项目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成交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招标小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整理装订采购活动的资料,及时移交采购办。

第四十三条 采购办参照《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14号)的规定制订学院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章 监督工作

第四十四条 领导小组、采购办依据本办法对各项采购工作的程序、进度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采购程序不规范、进度缓慢的情况及时干预纠正。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校务公开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和学院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采购信息公告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现象进行干预。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审计部门按照《广东省教育系统合同审计办法》的规定对所有采购合同进行合同审计,《广东省教育系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办法》,对学院采购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样审计。对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委托国家认可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人员视需要提前介入,参与采购合同主要协议条款的商谈。

第四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方案、采购合同约定、验收意见审核付款,严格把关。对与预算不符、没有合同、没有验收通过意见、审计部门提出异议的采购项目,一律不予付款。

第四十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学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学院网站提供投诉、举报、控告的途径、方式。负责查处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视需要提前介入,参与采购工作过程的主要环节。

第九章 其它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doc

非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doc

分散采购工作流程图.doc